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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交易

资产转让信息(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时间:2015-04-09 00:00:00  来源:  作者:
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抚顺市施家沟S149号土地使用权及顺城区河北乡龚家村(新旗、龚家、施家)十四处房屋所有权进行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667㎡;房屋所有权面积约5617.95㎡,转让底价2400万元。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交易成功后,标的所存在的任何瑕疵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以现场展示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认可转让底价、保证金数额、交易方式等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为辽宁中顺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中顺估字[2014]第120号土地评估报告书及辽宁中评房地产价格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辽中评房估字[2015]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所列示的全部土地及资产。
    四、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持有效证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登记手续由转让方和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1247.2万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可冲顶转让方首笔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
    五、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六、受让方须于交易成功后五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和全部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产权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
    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赔付给转让方。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七、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签署完毕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七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承担国家规定需转让方承担的税费,其它费用一律由受让方承担。
    八、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后三十日内,转受让双方进行标的交割,受让方按交割日期的标的现状接收。
    九、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申请受让登记日期: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3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赵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133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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