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位于顺城区新城路(中段)2-3号楼两处非住宅房屋进行公开转让。房屋分别面积约为:15.77㎡,转让底价分别为:50,000.00元(无土地使用权证)。
受让条件:
一、拟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能一次性支付标的价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团体。
二、拟受让方须认可经核准的评估报告及标的现状。
三、拟受让方在进行拟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
四、转让成功后,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3日内一次性向产权交易中心缴纳受让标的全部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标的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割完毕。
五、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转让方只承担其转让房产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六、本次转让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则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需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因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七、受让方可以受让所有标的或者其中之一。
八、转让标的物如果存在前期欠费,则其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在公告期内持有效证件及5万元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时,产权机构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实施交易,意向受让方需取得由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个人帐号。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公告期为: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26日15时。
联系人:李先生 13009261978
葛先生 13130372215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