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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交易

国有资产转让降价信息(车辆)

时间:2016-08-26 00:00:00  来源:  作者:
国有资产转让降价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七台旧机动车进行整体公开转让。其中包括:五台金杯SY6471DS,一台风神EQ7200-11,一台江淮HFC6500A1。转让底价:155,610.00元,交易保证金:2万元。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    数额、评估报告、交易方式等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以辽宁通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通评报字【2015】第025号评估报告中所列示的旧机动车为准(如有缺失以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按比例赔偿)。
    三、本次转让标的七台旧机动车打包整体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交易成功后,转让标的所存在的任何瑕疵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贰万元交易保证金(交易成功后,交易保证金于车辆权属全部变更完毕后五日内返还),并持有效证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五、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六、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三日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全部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比例为成交金额的3%)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七、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签署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因转让本标的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七台旧机动车交强险与检车日期均已超期,受让方自行处理解决。受让方须在转让成功后十日内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完毕,权属变更完毕当天交割转让标的。
    八、如转让标的存在前期欠费,该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7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53910078
            罗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133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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