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19辆教练车进行公开整体转让。转让底价:559,000.00元,保证金为10万元。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并认可转让底价、保证金数额、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转让标的以现场展示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10万元。(交易成功后,保证金于车辆权属变更完毕后五日内返还),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五日内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辽宁省物价局《产权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成交价3%)并在五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六、交易成功后,转让方在五日内将车辆车体及相关部位恢复到初始注册时样式,恢复完毕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因转让本标的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过户所发生的税、费、车辆年检费、办理尾气证费,如形成竞价,除上述费用之外,还须缴纳金马甲服务佣金)。受让方须在转让成功后十五日内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完毕,权属变更完毕当天交割转让标的。
七、本次转让标的19辆教练车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八、本次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保证所有车辆具备权属变更条件。交易成功后,转让标的所存在的任何瑕疵,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凭据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有意受让者可到标的现场查看。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0月13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53910078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