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新宾镇民主街建洲街7号房屋所有权进行公开转让,房屋建筑面积约131.78㎡(无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底价:152.1万元。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转让标的,并认可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152.1万元、交易保证金158万元(其中5万元为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交易方式、经县国资局备案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转让标的为辽宁中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中评报字[2015]第131号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158万元交易保证金,并持有效证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三日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转让标的剩余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比例为成交价款的3%)同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六、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签署后,三十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产生的税、费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转受让双方各自予以承担。
七、转让方与受让方于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完毕后五日内进行标的交割,受让方按交割时标的现状接收。
八、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第三方占用问题,受让方权属变更完毕后三日内,转让方负责清退占用人。
九、本次转让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158万元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15时止。
详情请登陆我中心网站。网址:
www.fsprec.net 联系人:李先生、赵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