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转让。
房屋使用权。坐落位置: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使用权面积约为76.03㎡,产权面积约为:14.4㎡,转让底价:315,954元,保证金:100,000元。
受 让 条 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经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转让底价、保证金数额等相关规定,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10万元,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本次转让标的为房屋使用权。
六、转让成功后,因转让本次使用权所产生的税、费(含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成交金额的3%),由受让方承担。
七、转让成功后,前期拖欠的房费15327.64元及后期转让方垫付的各种税、费16142元,合计31469.64元,由受让方承担。
八、本次转让的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税、费,转让方及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因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的任何责任
九、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当日支付全部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其他服务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请有意受让者在公告期内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公告期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24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13009261978
葛先生 13130372215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4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