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一批报废化工设备进行公开转让。转让底价为:150万元。
受让条件:
一、受让方须认可标的现状、保证金数额、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标的以现场实物的现状为准。
二、拟受让方在拟受让登记时须交纳4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中3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为设备拆除保证金)。
三、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时,产权机构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实施交易,受让方需取得由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个人帐号。
四、受让方须在转让成功后三日内支付标的价款并与转让方签订《设备移交拆除协议》。
五、受让方提货期限为10天,以转让方允许受让方进入厂区的第二天计起。每超出期限一天扣罚拆除保证金的1%。
六、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设备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2.24%增值税及交易手续费、服务费)。
七、转让方在其机器设备所在场地与受让方进行标的交割,由受让方自行拆运,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受让方如因拆卸外运物资必须破损转让方房屋或设施时应首先与转让方沟通,在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然后按原样恢复。
九、受让方对拆迁的安全工作负全责。拆除工作中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拆除,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负赔偿责任。在拆除过程中,受让方自行解决照明及电力设备的用电问题,并对用电的安全性负全责。
十、受让方每次外运设备物资时必须经正门门卫人员检验后放行。
十一、受让方标的价款结清后,设备拆除保证金10万元于标的交割并拆运完毕后凭转让方出具的证明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无息退还。受让方未按受让条件履行的,转让方将从受让方的保证金中予以一定的扣罚。
请有意受让者在公告期内持有效证件及40万元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公告期为: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6月8日15时。
设备展示期为:2012年6月7日至6月8日14时
详情请登陆我中心网站。网址:
www.fsprec.net 联系人:葛先生 13130372215
024-5767923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