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59号的资产进行公开转让。建筑物面积约为:2000㎡,转让底价为:1510万元(有租赁、不含土地)。
受让条件:
1、拟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能一次性支付标的价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团体。
2、拟受让方须认可标的现状、评估报告、保证金金额等相关资料,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已表明对自己竞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有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竞买资格,保证金不退。
4、本次转让的标的位于清原镇清河路59号即原东都大酒店,所有资产均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其中房产以评估报告为准。不含土地)。其中房产证面积如与实物有误差,转让价格不变。拟受让方在进行拟受让登记时须交纳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
5、此次转让标的底价15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标的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将剩余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6、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负责解决由标的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及相关损失。
7、此次转让标的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须承担因转让此标的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8、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租赁行为。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转让方在2个月内协调完成与承租人的一切事宜,如出现特殊情况,各方协商解决,解决矛盾期间互不承担损失。
9、标的转让成功后,受让方如未按期支付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则取消其受让方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有意受让者在公告期内持有效证件及1500万元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公告期内如只产生一位拟受让方,则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如产生两位或两位以上拟受让方,则采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转让。
公告期为: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9月18日15时。
详情请登陆我中心网站。网址:
www.fsprec.net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009261978
葛先生 联系电话:13130372215